1、生存保险金:自第二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前最后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2、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项较大者的105%支付身故保险金: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2)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3、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我公司按所缴主险保险费,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4、特定疾病保障:保险合同生效90天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特定疾病,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障的保证续保权利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附加喜康特定疾病保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享有对本附加险的保证续保权利,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为10年。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保证续保权利是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不会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