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K"%><%request.setCharacterEncoding("GBK");%> 长城【附加喜康】特定疾病保险--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保险产品
     团体保险产品
     银行保险产品
     特色保障计划
     养老年金保险
     理财型寿险
     健康保险
     保险卡自助服务
 险种博览->银行保险产品->健康保险
长城【附加喜康】特定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长城附加喜康重大疾病保险是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疾病保障实惠,费用低廉,缴费方式简便的附加险种。
 投保规则


您可在购买长城金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长城金生利年金保险以及长城金盈利年金保险(分红型)的同时购买

被保险人年龄:18至55周岁的健康人士

交费方式:年交

保险期间:10年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后身故,我们按首次投保后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续保后身故,我们按最后一次续保后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被保险人发生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时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或续保后发生特定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3.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特定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其中恶性肿瘤需要在被保险人生存时确诊,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60天内发生特定疾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保证续保权利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享有对本附加险的保证续保权利,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为10年。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并且续保后本附加险合同的期满时间不得晚于主险合同。
    保证续保权利是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不会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理赔要求

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1.报案: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通知电话是4008-118-228。
 
2.保险金申请方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到我公司办理或委托我公司代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到我公司办理保险金申请。
 
3.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特定疾病保险金申请应备文件: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身故保险金申请应备文件: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说明: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特定疾病种类
    包括恶性肿瘤、中风、急性心肌梗死或急性心肌梗塞三类死亡率占重大疾病死亡率最高的疾病。
    说明:以上疾病应达到保险条款规定的条件并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说明
 
该产品是一款银行保险产品,请客户到银行柜台购买。
 
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长城附加喜康特定疾病保险)》的正式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