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K"%><%request.setCharacterEncoding("GBK");%> 长城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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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产品介绍
    长城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是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具有重大疾病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是您补充重大疾病保障的明智选择。
 
产品特色
 
核心重疾  双倍保障
 
32项大病  保障全面
 
保证续保  保障无忧
 
低额保费  高额保障 
 投保规则

被保险人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6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
 
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第10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后身故,我们按首次投保后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续保后身故,我们按最后一次续保后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等待期: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含),被保险人发生核心重大疾病或普通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本附加险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时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或续保后发生核心重大疾病或普通重大疾病,我们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3.核心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生存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核心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已患有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向核心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核心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4.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普通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前已患有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60天内发生核心重大疾病或普通重大疾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被保险人享有对本附加险的保证续保权利,续保后的保险期间为10年。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70周岁,并且续保后本附加险合同的期满时间不得晚于主险合同。
    保证续保权利是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不会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理赔要求
 
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1、报案: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通知电话是4008-118-228。
 
2、保险金申请方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到我公司办理或委托我公司代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到我公司办理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4、核心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核心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普通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6、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说明


该产品是一款银行保险产品,请客户到银行柜台购买。

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长城附加安康重大疾病保险)》的正式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