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contentType="text/html;charset=GBK"%><%request.setCharacterEncoding("GBK");%> 长城附加乐康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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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乐康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产品特色

产品介绍
   
    长城附加乐康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是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具有住院定额给付功能的保险产品。是您补充意外及疾病住院医疗保障的明智选择。
 
产品特色
 
    住院津贴  定额给付
 
    日额津贴  补充社保
 
    保证续保  保障无忧
 
    保费低廉  保障实惠
 
 投保规则

 

被保险人年龄:0周岁(指出生满6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能超过64周岁

保险期间:1年,续保保险期间也为1年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 等待期
    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时,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含)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 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并因此经医院诊断必须入住医院治疗的,我们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4天开始按住院天数及保险单上载明的“住院津贴日额”向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即每次住院的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每次住院的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时间需超过15天,须事先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我们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以15天为限。
    3. 责任的延续
    对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后30天内(含)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保证续保期间为10年,根据主险的保险单年度确定,即自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开始每10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是指在续保时,我们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拒绝您续保,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发生疾病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理赔要求
 
理赔程序以及理赔文件要求
    1、报案:您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通知电话是4008-118-228。
    2、保险金申请方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到我公司办理或委托我公司代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到我公司办理保险金申请。
    3、保险金申请时效: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由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于被保险人出院后10日内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就诊医院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 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费用清单、病历;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说明


    1、该产品是一款银行保险产品,请客户到银行柜台购买。
   
   
2、本页所载资料供客户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以《长城附加乐康住院收入保障保险)》的正式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