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免责条款要看----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有不同

新闻来源:长城人寿    日期:2009-10-20

    免责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如果保户在投保时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免责条款,一旦出险就很有可能面临理赔纠纷。新《保险法》即将投入使用,修改后的保险法是否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作了进一步规定呢?为此,我们专门走访了相关专家。晚报记者 倪子

    [保险案例] 2005年8月,市民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双重关爱重疾险》,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该保单中,保险公司对该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加粗和添加方框的标示。2006年9月,被保险人出险。2006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属于责任免除事项为由拒赔。受益人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告诉自己该事项拒赔。与受益人看法相反的是,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已经对免责条款做出了明确说明。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5万元。

    法院认为,投保人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作了引人注意的标示。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2007年2月,法院判决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赔金。

    [案例分析] 长城保险河南分公司副总经理范小天说,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免责条款是为了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最大诚信原则而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不需要支付理赔金的判决结果,更适用于修订前的《保险法》。修改后的新《保险法》有望得到不一样的判决结果。”范小天说,根据新《保险法》第17、第19条规定, 保险公司在条款上作标示的行为并不能代表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公司还需要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另行向投保人作出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若该案件发生在2009年10月以后,依照新《保险法》第17、19条的规定,若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没有其他证据用以证明其向投保人另行说明了‘免责条款’,则保险公司可能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范小天说。

    本期专家 长城保险河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范小天